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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出台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管理办法,填补国内监管盲区
作者: 来源: 山青号外 发布时间: 2019-12-06

  针对忻州市成品油市场流通环节中存在的对企业自备加油站缺乏有效监管制度,导致一查就封、一管就死的现象,忻州市商务局经反复调研论证,出台了《忻州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成品油流通监管盲区进行了有益的补充和探索。这是该市服务经济发展、创优营商环境的一次大胆尝试,引起了各级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的重视。《办法》出台后,受到了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的高度评价。目前,已有数家企业按照办法的具体规定,申报办理有关企业自备加油站手续。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认为,《办法》的出台是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有益探索,是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创新之举,对整顿和规范成品油流通市场具有借鉴和推广意义;省商务厅认为,这是继商务部门综合执法改革之后,忻州商务部门为全省提供的又一个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当前,我国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这些办法、条例当中,只对社会加油站从规划、布局、申报、审批、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而对企业自备加油站(点)没有任何规定,对企业自备加油站的运营监管是一个盲区,存在一管就死、一查就封的状况,严重制约了矿业企业、物流枢纽的正常运营,亟需对企业自备加油站的监管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以适应经济发展对流通监管提出的新要求。为此,忻州市商务局作为全市成品油流通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

  据介绍,忻州市共有各类煤矿、铁矿、铝土矿等大型矿山基地近百座,大型物流中心数十家,这些企业拥有挖掘机、装载机、自备大型运输车辆等近千台,每年消耗的油品在10万吨左右,占到了全市石油产品的1/5以上,如果对这一市场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管,不仅会影响到矿山物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也给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同时,大型矿山物流企业的机械设备多为大吨位履带式装备,不宜上路进站配置燃料,设立内部加油站成为生产必需。

  在全省组织的打击取缔 “黑加油站、黑加油点、黑加油车”的打“三黑”专项行动中,屡有企业设置的内部加油站被作为 “黑站”取缔曝光,一批党政及企业负责人被问责,给干部心理上带来较大压力。如果企业按照正规加油站的设立申请程序报批网点,因企业自有土地、环保、消防等自备条件,势必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造成资源浪费。在调研过程中,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在实际监管中对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

  在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忻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忻州市政府以 《关于印发忻州市企业内部加油站 (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执行。之后,忻州市商务局又牵头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 《关于明确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设立流程和资料清单的通知》,规范了手续,简化了程序,推动办法的落地实施。(陈晓平 王金华)


附件:通知原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监督管理,扫除监管盲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加油站(点)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推动全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忻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内部加油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设置内部加油站(点)的企业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第四条 设立内部加油站(点)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县(市、区)的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设立内部加油站(点)的企业应编制提交加油站(点)的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六条 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设计、施工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的规定,安全作业应满足《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07)的规定。

  第七条 撬装式加油站应具备有资质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且周边的安全距离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八条 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含撬装式加油站点)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第九条 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防雷设施应取得具备资质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并取得气象部门备案文件。

  第十条 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符合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防渗罐池或者双层油罐的措施,新建、扩建加油站报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改建加油站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所使用油品质量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企业内专用厂(场)内机动车辆用油的,需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本厂(场)内机动车辆清单并到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等。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等。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严禁对外销售油品和变相销售油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企业自备加油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企业(包括煤矿企业,附属洗(选)煤厂,原煤、配煤和洗选、型煤加工经销企业,以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手续办理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监管行业内部加油站(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其他行业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进行综合监管;负责各行业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交通部门负责道路运输(含客运货运)、城市公共交通及汽车客运站、汽车运输、货运站场等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手续办理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监管行业内部加油站(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能源部门负责新能源(包括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行业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手续办理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监管行业内部加油站(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门负责市内成品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配送企业向已办理手续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供油管理;对不按规定向未办理手续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供油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照企业设置内部加油站(点)或非法违法经营油品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气象部门负责企业内部加油站(点)防雷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防雷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设有内部加油站(点)的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相应设施,并向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之前,暂停一切供油活动。90日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企业自行关闭;企业未自行关闭的,由所在县(市、区)行业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对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